关于新时期人事招考中考生出生日期不一致问题的思考
乐至县人社局 杨铃
干部人事档案是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党的十八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人社部和四川省委组织陆续出台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条例、规章制度,要求组织人社部门对新进人员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制度,主要审核干部年龄、党团关系、学历学籍、工作经历、奖惩等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考中,年龄作为招考三大主要指标(年龄、学历、专业)之一,是重点审查项目,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近五年我县公开招录及审核情况
(一)招考年龄设置。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社部7号令)规定,我省公务员招录年龄设置一般在18至35周岁及以下范围;近年来,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录的年龄设置基本保持一致,个别岗位年龄设置根据行业特点,有所调整,比如:文化舞蹈、幼儿教育等年龄设置在18至25周岁及以下,教育其他专业一般设置有18至30周岁,省批个别卫生专业岗位达到一定条件的可放宽到45周岁等。
(二)招考人数。近五年,我县公开招录公务员563人、参公人员207人,公开招聘教师762人、医疗卫生人员452人、县直和乡镇事业人员270人,安置转业退役士官51人,累计审核人事档案1585卷(含放弃聘用资格人员)。
身份证年龄和人事档案年龄不一致的问题
在资格审查环节中,年龄主要是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出生日期来进行认定,俗称“身份证年龄”;在政审考察环节中的档案审核小节,年龄主要按照中组部对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俗称“人事档案年龄”,简称“档案年龄”。现今,很多人员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例如:事业单位招聘综合性岗位年龄条件设置为18周岁到35周岁及以下,具体界限为1982年11月17日至2000年11月17日期间出生。某考生有效身份证件中出生日期为1983年1月15日,该出生日期符合报考条件;档案年龄为1982年10月31日,且为真实出生年月,该出生日期不符合报考条件。
问题:该考生的年龄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以哪一个作为最终有权年龄进行认定?出生日期反之呢?为什么同一人事工作认定标准不统一?
将这一系列问题与招考部门和考生沟通时,招考部门解释:资格审查环节中,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既有对中国公民身份的认定,又有对出生日期的审查,没有政策规定此环节须以档案年龄为准,因此只以身份证年龄为准,1983年1月15日符合报考条件,若身份证年龄为1982年10月31日肯定是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解释:按《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资格审查是合格的。在实际招考工作中,几乎是没进行档案年龄审查,更多的仍是以身份证年龄为主,或核对人事档案中身份证号码,档案年龄或看或没看,特别当两个年龄不一致而又都符合报考条件时,年龄问题就被忽略。
试用期满转正后,在进行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时,认定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又不一致问题,提出国家公职人员按档案年龄办理后续所有人事关系时,招考人员又提出异议:当年招考的时候都过了的,当时都没有改认,现在凭什么不认我的身份证年龄......
上述三个环节,都是执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政策和操作程序。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导致前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进口、中途管理和出口三阶段对年龄认定政策的不一致,标准的不统一和监管的不到位造成的。
根据人事招考政策,未明文规定或提示要求在资格审查时出生日期是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然而审查有效身份证件是最直接有效、最方便的方式,被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招考部门默认和广泛采用,但作为最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家公职人员招考工作,只审查有效身份证件是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公正的,因为有档案年龄的存在。
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问题的成因
(一)身份证年龄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文化程度低,户籍意识不强,未能及时给新生儿上户,上户时也常错报出生日期,后期又未更正;二是实施电子户籍前,户口薄全是手写,村社经办人员不重视,错填、错报出生日期,后期未更正;三是遵照中国传统,出生日期按农历上报户籍部门,形成了农历和阳历的误差;四是在入学、入团、入伍、就业等需用身份证时,而实际年龄受限,到公安户籍部门篡改出生日期,更换身份证号码,以便得利,个别人员甚至拥有多个身份证,多个身份证年龄。
(二)档案年龄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农历和阳历的“误差性”填写,又未注明是农历或阳历出生日期的,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时均按阳历认定;二是在入学、入团、入伍、就业等因年龄受限,篡改审批表册中出生日期,而各级审批部门又未认真核实表册信息真伪,且由于户籍管理的变更,早期的原始户籍记录很多无法查找,出生日期的真实性无法进一步核实;三是早期人事档案管理的不规范,管理人员纪律性和职业道德的缺失,对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进行严重的涂改或毁灭性刮除修改,导致原始档案年龄无法辨认,甚至直接撤取后销毁最早年龄档案材料,以达到个人目的。
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的运用
(一)两个年龄在招录中的运用。在公开招考中,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是在现行政策下两个不同环节不同标准不同人员身份中来认定的,但针对的是同一主体,即:不同环节是指在资格审查环节和政审考察环节中的档案审核小节;不同标准是指资格审查环节执行的是公开招考的有关规定,档案审核标准执行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组通[2017]40号)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同人员身份是指资格审查环节是参考人员作为社会人正式进入招考环节,档案审查是参考人员作为纳入拟考计划的人员;同一主体是指参考人员参与的是同一人事招考工作。
(二)两个年龄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运用。在干部人事任免、职级并行、人才调(流)动、购买“五险一金”保险、办理退休等组织人事工作中,干部档案年龄以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年龄为准。按照《中组部、公安部、人社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按程序上报,干部个人按程序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等手续。
(三)两个年龄在社会活动中的运用。一是在一般社会活动,比如有效中国公民身份认定、购买各类机车票、购买住房或办理其他社会活动中,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不需认定具体出生日期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二是在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退休要用到具体出生日期的时,对于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出生日期以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薄记载为准;对于有人事档案的人员出生日期以人事档案年龄为准。
从两个年龄用途和有效范围来看,对于有人事档案的人员,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来说,档案年龄利用更多、影响范围更广,因此档案年龄的效力一定程度上大于身份证年龄。
问题对策及意见建议
干部出生日期的认定直接影响干部一生的工作、生活,干部本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该严肃认真对待。作为干部年龄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该从干部的进口,到用管,到出口都要统一认定标准,与多部门联合协作,加强纪律监督,强化执行力。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认、用、管工作。
(一)统一认定标准。建议中组部、人社部出台政策,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招录各环节年龄认定标准和方式,具体做法可设置为:在资格审查环节,以现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年龄证明为主,有效身份证件为辅的双重年龄判定法;在政审考察中,再进行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既可以避免界限年龄问题的存在,又体现人事招录工作的公平、公正,更建立了档案年龄意识,加强了人事档案管理政策的宣传,还增强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率。
(二)加强户籍信息的监管协调。一是计生和医院在出具生育和出生证明时,应严格、如实、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做好系统登记和防伪工作;二是家庭个人应及时上报生育信息,及时上户;三是公安户籍部门认真核对、及时准确办理,不得随意、擅自篡改户籍年龄和身份证信息,把好身份证信息产生“关”,严禁一人多号,避免户籍信息不准,对违反政策人员严肃处理。
(三)加强个人信息核实。一是教育部门加强学籍监管,禁止私改学籍信息;二是学校和档案形成部门加强个人填表信息的核对,特别是对入团、入伍、入学等审批表册中个人基础信息准确性的审核,把好档案信息产生“关”,避免年龄或大或小,影响个人终生。
(四)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人事档案转递方式的监管,严禁将人事档案交由个人自带;二是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和材料完整的审核,确保人事档案信息准确、材料完整、个人经历清晰有证;三是加强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的贯彻和学习,注重干部人事档案政策法规宣传,加重对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经办人员监督、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