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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18-12-12

热点透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和快速进步,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分散的闲置资源的趋势逐渐受到关注,社会就业正向各种非标准的用工形式发展,平台型、创业型、自雇型等各种新就业形态兴起。这些新就业形态有哪些特点?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哪些影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应如何保护?近日,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规制和权益保障”为主题的第16次东北亚劳动论坛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来自中日韩三国的学者就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探索制度新空间 适应就业新形态

     平台经济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完善劳动权益保护

  

  韩国:保护平台从业者并不容易

在韩国,平台从业者被称为“数码特雇”。“特雇”即特殊雇佣形式的从业者,泛指处于个体经营者和工薪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者,在法律上是指具有独立签约身份的劳动者。在韩国,通过平台获得工作的劳动包括外卖送餐、快递、代驾、家政、护工等。

在韩国,保护平台从业者并不容易。像快递员、代驾司机等,虽然韩国将其作为特殊形式的从业者纳入了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但是实际保护程度非常低。

韩国的平台从业者,需要面对平台企业和管理劳动者的中介企业,这与其他国家一般的平台从业者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掌握市场的大规模平台企业会成立类似子公司的代理公司。

客户要求提供什么服务,由哪个劳动者承接,手续费多少等内容,均保存于提供应用程序的公司,代理公司只能看到其中跟自己相关的服务需求以及由谁来承担了这项劳动。

劳动者要向代理公司和应用程序公司支付手续费。代理公司也向应用程序公司每月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使用应用程序的手续费。

劳动者支付的手续费要看他与几家平台企业、几家代理公司合作。如下图所示,平台企业P1只向代理公司A1独家提供信息。一般情况下,代理公司A1是平台企业P1所设的子公司。平台企业P2向代理公司A2、A3、A4提供信息。平台企业P3不仅向代理公司A5提供信息,也向劳动者直接发送信息。

理论上看,劳动者可以属于多家代理公司,但是因为要履行代理公司的经营策略或负担手续费,因此实际利用多个代理公司的人并不多。

  日本: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现象出现

在日本,共享经济一词不如中国和韩国普遍,但超出公司的界限向外部下达订单,只要求外部劳务给付的成果,而不是劳动给付的过程的就业形态有很多。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其形成包含以下逻辑:当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对劳动者安全问题负责,并承担发生工伤的责任。与此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义务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到手工资不可避免地减少。因此,雇主为了减少人工成本或逃避雇主责任,劳动者为了增加到手工资,在劳动合同以外的合同形式下进行劳务给付的动机自然产生。

在远程通信技术和大数据的信息处理技术引入之前,如果不监督劳务给付过程,很难保证劳务给付的质量,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关业务领域很少使用承包合同。然而,近年来,通过引进各种新技术,远程操控劳动者的动向得以实现,而且将服务对象的评论作为业绩评估的考虑因素,即使不去工作现场,也能保证一定质量的劳务提供。因此,各行业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已经出现。

当平台作为当事人介入时,劳动关系认定、工作时间评价以及雇主责任归属等方面都会发生重大变化,引发各种法律问题。(任紫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