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文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保征管新政下的新变化
(一)结束社保费“分征”局面
2018年7月20日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当天,全国县乡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所有县级和乡镇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至此,标志着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分步合并和相应挂牌工作全部圆满完成。下一步,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将向逐级制定和落实“三定”规定、逐级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领域纵深推进。
根据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只笼统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此次改革方案,各项社保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举结束了五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分别由社保经办部门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局面,统一了征收体系,结束了“分征”的局面。
拿到手的钱少了,社保权益多了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的情况,更为常见的是不给员工全额上社保,此次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在现实情况中,很多企业不会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资来缴纳社保。比如,你的实际工资每月有10000元,但企业却按照社保缴费下限5000元来给你申报和缴纳社保费,这样一来,虽然当期你到手的工资会变多,但长远来看,你的社保权益是受到损害的,至少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会变少。
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你和单位得按照实际工资10000元交社保。这样一来,虽然你和企业当期缴纳的社保费会变多,拿到手的工资会变少,但长远来看是划算的,这将大大增加你的社保权益。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认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提高了征缴力度,有利于将社会保险费基向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靠拢,解决长期存在的费基不实的问题。税务部门的强制性还有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欠缴社保费的罚则,规范市场主体的社保缴费行为。
会有人认为不缴社保、少缴社保会增加当前到手的薪酬,实际上并不划算也不合法。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实中,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称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还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也是不可取的。
同时,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企业负担需考虑其中
张盈华指出,税务是垂直管理体系,税务部门征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对社保征缴的干预,确保社会保险的独立运行。不过,张盈华认为,就现行体系来说,社保费向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转变,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五险征收力度加大,市场主体的遵缴率提高,基金收入必定会增加,而部分地区或部分行业、企业的缴费负担可能会加重,因此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还应继续在路上;二是自雇就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没有雇主代扣代缴,需要税务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经办服务,以免这些群体出现社保断缴问题。
根据人社保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67154亿元,比上年增加13592亿元,增长25.4%。基金支出合计57145亿元,比上年增加10257亿元,增长21.9%。其中,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6614亿元,比上年增长22.7%;支出40424亿元,比上年增长18.9%;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
(四)最需要关注的是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目前,已有多地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上、下限。其中,北京、上海两地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均已突破2万元,并位居前两位。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从去年的3159元提高至3364元,最高标准由去年的15795元提高至16821元。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96元和4279元。
缴费基数高低会直接影响基础养老金高低。此外,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缴费基数越低,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越低,最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少。
总之,很多企业可能要在未来要面临剧痛了,不过还是希望在严格征管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社保费率,让企业不至于负担过重。
二、影响最大的三类企业
(一)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单位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你的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二)劳务派遣、物业安保、建筑劳务类用工多的企业
社保征管新政实施前,这些单位很多不会给职工办理申报,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劳务公司还会大量做工资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实名的庇护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资表,列支成本。社保征管新政实施后,这些企业的工资表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社保申报信息和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都由一个部门来核查了,这里面的逻辑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应缴未缴的行为就容易被曝光了,补缴或被征缴的可能性增大了。
拒交社保费的企业
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时候,这类企业可能对其不理不睬,检查到你少缴,应缴未缴也拿你没办法。社保征管新政实施后,不同了。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税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给你核定了申报基数和期限,就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给你管着,你延期申报,不申报,不仅影响你信用,更可怕的是,万一说你没申报,限制你开票呢,反正管你的手段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三、法人和会计要遵规守法
用人单位的法人和会计首先要遵规守法,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
(一)依法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四、使用灵活用工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些企业拟用“灵活用工模式”来规避社保征管新政对人力成本的影响,包括尽量多地使用实习生、尽量使用退休返聘人员、使用劳务派遣工;将业务外包出去、建立民事法律关系,让员工成为工作承包主体;建立平台,劳动者都变成平台上的服务提供者,企业到平台采购服务;员工变股东等等。以后或许还会出现更多新的灵活用工模式。看似有一定道理,但作进一步深入的分析,是不可取的。
(一)关于实习生
做HR的都知道,实习生作为职场新鲜人,被招进企业时是创造不了价值的,其价值在一定时期内还是负值。试想企业为了减轻社保压力用实习生究竟是在减少成本还是在拉低产出和效益,不言而喻了。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
一个职场新人进入企业后其个人能力、创造力和对企业的价值是逐步呈上升趋势的,当达到一定年龄后,基于各种因素,其能力、创造力和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是逐步下滑的。所以说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只能是补充,而不可能成为用工主流,且也没有那么多数量的退休返聘人员为企业提供劳动。
关于劳务派遣
且不说现行法律规定下,劳务派遣的10%比例障碍,就算可以100%使用劳务派遣,难道劳务派遣公司就能绕过税务征缴社保吗?这不就是“皇帝的新衣”吗?何况劳务派遣框架下还有一个连带责任等着用工单位的。
关于外包
外包是规避用工风险最好的方式,但是外包企业自身也是要面对税务征缴社保问题的,当外包公司的成本增加时,采购价也自然是水涨船高。这不同样是“皇帝的新衣”吗?啥问题也没有解决。
关于将员工变成独立的法律个体承接企业工作
试想一个场景,当全国人民都变成自带生产资料的个体户,并能在一纸民事合约的约束下,自行正向激励地为那个所谓的企业能创造出非凡的业绩吗?划小化经营从组织战略角度没有毛病,但是用来做社保新政规避,就有毛病了。
关于建立平台用工
将劳动者都变成滴滴司机放到平台上作为独立揽活的个体,我们先忽略建平台的费用,再假设劳动力供应端的劳动者都认可这个模式,一个制造业敢用这个模式来解决其生产线上的工人吗?一个研发类的企业敢让平台上的抢单程序员来完成其产品开发吗。企业都不能有安全感,劳动力的提供者又何来安全感。
关于员工变股东
员工变股东的操作模式不外乎是降低工资,以分红的方式来达到降低社保基数问题。试想一个员工会同意为了一个所谓不可预期的分红权而自降工资?这显然是一个用脚投票的措施。股权激励是好东西,但不是如此玩法。
社保征管新政的应对策略
在社保合规全面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是否有应对办法呢?办法是有的——在对风险有充分认识和管理有深刻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综合解决方案,一定是可以真正落地的解决方案。
第一个策略完全合规
在社保征管“新政”来临之际,“合规”是必须的。各级各类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300个人发的工资300万,一年3600万,完全合规来交。
第二个策略是做内部合伙人计划
当然这个做法好不好还要结合具体情况,结合具体的实操,每个地方有差异的。比如现在一些物流公司、房产中介、超市。我们传统的一种雇佣模式是B2C,公司雇佣员工,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现在政策是发多少工资就交多少对应比例的社保。那企业就在考虑把B2C改成B2B。比如员工或者这个部门、这个团队、这个门店、或者这个员工的队伍这十几号人,4、50人,有没有可能一起去注册一个小微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只要有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把B2C变成B2B,企业支付服务费给到合伙企业,这时候企业收到正常的增值税发票,那对企业而言流程就结束了,也就是把雇佣关系变成了一种承包、一种合作合伙,或者说变成一种交易了。而小微企业拿到服务费之后怎么发给大家又有三种模式:
一是大家搞合伙分红,或者叫做经营所得分红,员工拿钱就不是工资的概念,而是经营所得分红的概念。二是如果有员工想交社保,可能是因为小孩上学问题、居住证问题,社保要交,那就由小微企业自己内部决定,是否交,是按照什么基数交,也算是工资概念。三是你既是合伙人参与合伙分红,同时也是一个员工也受雇于这家小微企业,平常拿一笔工资,另外也会有分红,不管怎么样你工资多少对应的社保我交掉,剩下部分就以经营所得分红的方式来,我们按照新个税法规定,经营所得的税率是从5%-35%,现在也有些地区园区搞核定征收,把应纳税额核定为10%,所以从税的角度来讲还是能找到一些相对比较好的优化的做法。
第三个策略是将企业化大做小
一方面把大做小给员工赋能,给员工授权改变双方的合作模式。另一方面通过把大做小把雇佣转化成合伙,转化成B2B,把工资转化成小微内部的分红或者是工资的概念,相对合规的去解决我们谈到的社保入税的影响。
第四种策略是考虑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特别适合餐饮、超市、快递、社区服务等领域,是一种有效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的灵活用工形式。
第五种模式是做外包
做灵活用工,有一些公司通过外包的方式,通过灵活用工的方式解决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节约人力成本的必然需求来说,将薪资、社保方面的繁杂重复的工作进行外包,也是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的途径之一。
总之,在社保征缴新政下,一方面,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合规是大势所趋,从粗放型用工到人力成本精细化运营的转型升级刻不容缓;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外部服务来说,社保服务作为一项传统人力资源服务,正在被推向“互联网+”,面临适应变化、价值回归和服务升级,为实际用工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曹文君 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