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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的思考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8-08-23

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的思考


□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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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企业人员构成分正规就业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两种。正规就业人员一般由企业正式招聘,接受公司直接管理,遵守公司各项规定,按月领取工资待遇。新业态从业人员是通过注册或签约形式,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没有固定薪水,需要按照任务量(工作量)从第三方获取报酬。

正规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是畅通的,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 目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互联网+” 企业中的稳定就业人员,无论是从事全日制工作还是非全日制工作都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从工伤保险角度看,最难解决的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即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保障问题。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缺乏对灵活就业人员职业风险保障的政策安排,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是以传统的、规范的单位用工形式为基础设计的,与灵活就业这种自主就业形式有诸多方面无法对接。

一是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新业态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定意义的劳动关系。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为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设计, 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是通过用人单位建立起来的。 新业态从业人员现实中以一种灵活、 弹性或自我雇佣的就业形式存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新业态从业人员无用人单位缴费。按照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需要缴费。新业态从业人员由于没有法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缺少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

三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部分待遇支付责任,新业态从业人员无用人单位承担待遇支付责任。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担待遇责任的做法,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用人单位要负担部分待遇的支付,如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用人单位,无法享受部分待遇。

四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调查取证难、认定难。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工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常灵活, 而且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也容易混杂在一起,很难区分受伤是工作原因还是非工作原因。另外,新业态从业人员多是独自工作,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伤亡,很难调查取证和判断是否因工受伤, 导致工伤纠纷和争议增多,同时也会增加非工伤向工伤的逆选择,增加道德风险。

新业态从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范畴,是我国所倡导的就业形式。考虑到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对接困难,建议在不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现有保障人群的情况下,制定适合新业态从业人员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政策。

  第一, 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 重点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伤残和工亡保障问题。

一是使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有了制度性安排,保障其工伤权益;二是只对灵活就业人员重大职业伤害进行保障,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缴费负担;三是规避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难、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缺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存在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减少工伤保险部门经办、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也可以维护现有政策运行的正常秩序。

人社部应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用工特点、 收入状况、 职业风险等因素, 研究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当前阶段, 可考虑以重特大职业伤害达到伤残等级或死亡情形为保障范围, 在条件具备后, 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初始阶段应以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即 “三工” 为工伤认定范围, 不涉及上下班交通事故、 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 以免造成工伤认定上的过多纠纷,影响制度运行效果。对于灵活就业人员, 可根据保障范围、 收入状况,设计不同的缴费档次、保障水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重大职业伤害保险, 应与其他就业形式的职工一样实行强制性参保, 国家应鼓励用工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重大职业伤害保险, 单位或个人购买重大职业伤害保险的费用可计入免税范围。

由于目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缺乏对个人参保的经办管理经验以及经办机构人力的限制, 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灵活就业人员的重大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规则并负责监督管理, 以确保重大职业伤害保险的平稳运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没有经验可循, 需要在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提升。 应鼓励各地在国家政策框架基础上积极探索具体、有效的做法,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第二, 多方配合, 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保驾护航。

活就业人员收入普遍偏低, 缴费能力较弱, 尤其是失业人员、 新创业的大学生经济较为困难。 为了使低收入人群都能参保, 建议通过再就业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等渠道进行补贴。 发生重大伤残亡人员及家庭在获得重大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 可通过民政救助、 社会捐助等渠道, 进一步解决伤残亡人员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