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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新个体经济兴起,职业伤害保障分类跟进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20-08-17

 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 张赢方

                             

  厘清新个体范围分类提供权益保障

为开辟消费和就业新空间,13个部委联合发文首次提出了“新个体经济”的概念,并明确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同时,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

实践情况表明,新个体经济在应对疫情冲击时表现出了较大的韧性和包容性。智联招聘数据显示,今年春节复工后一个月内,在企业整体招聘职位数与招聘人数分别同比下降的情况下,直播相关岗位招聘职位数同比上涨83.95%,招聘人数增幅高达132.55%。同时,直播类岗位也成为了灵活就业的“蓄水池”,直播相关兼职岗位的数量同比增长166.09%。

“目前,以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为代表的新个体经济正迅速走红,不仅带动了商品营销、娱乐游戏等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吸引了一大批新个体户和新个体从业人员加入其中,实现了就业形态的转变和升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李长安表示。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新个体经济被赋予了与传统个体经济对等的市场地位,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的发育则提供了成本低且多样化的就业创业机会。

对于新个体的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说,新个体应包括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雇工的新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雇工的新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王天玉说。

从新个体的特征来看,王天玉表示,其交易标的多为服务,同时,由于借助了网络平台,从业者所提供的服务和市场需求的匹配程度得以提升,服务过程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劳动保障也打破了原来的约束性条件,从业者对劳动保障的需求进一步凸显。

当前,做好新个体的权益保障,是确保新个体经济稳健发展的关键。对此,李长安提出,应充分保障新个体的基本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积极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明确分时就业、共享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尤其应注意的是,一些直播平台公司较少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主播与平台公司之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他们仅购买了商业保险。在发生工伤时,新个体劳动者抵御职业伤害风险的能力较低。”李长安说。

淘宝美妆主播青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业伤害保障对于她而言非常迫切。“为了带货,我长期熬夜直播,节假日无法正常休息,三餐不规律,长期吃外卖,失眠是常态,而且有严重的胃炎和腰椎疾病,有时甚至担心自己会过劳死。”青青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于与平台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险法定覆盖范围之外。

“我购买的商业保险范围窄、缴费高、保障低,理赔还很困难。如果我发生工伤,商保是一次性给付,这让我对自己的未来很不踏实。”青青说。 

  针对有雇工的新个体工商户: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强化保障

目前,对于有雇工的新个体工商户,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推进中,由于其流动性大、管理松散,即便没有参保也较少受到处罚。因违法成本小,目前参保人数仍然较少。

“我不知道老板应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桂惠芝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赤山村来深圳市打工4年了,目前在一家童装电商网店做仓库管理员。桂惠芝说,网店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目前雇用了20余人,并未为员工参加社保。

在地方实践中,为将应保未保人员尽快纳入保障范围,江苏省无锡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了工伤保险行政、劳动监察、工伤认定、社保费征缴和稽核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机制。

王天玉建议,今后应进一步将有雇工的新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加大对有雇工的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的扩面力度,通过法律强制、完善政策、加大监察力度等手段,将工伤保险法定覆盖人群全部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可以说,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的过程中,将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纳入,实现法定范围内的全覆盖,是适应新个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充分保障广大新个体劳动者工伤权益更是意义重大。 

  针对无雇工新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积极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针对无雇工新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王天玉表示,鉴于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与新个体经济下就业形式有诸多不对应,建议探索适合其职业特点、以个人为参保主体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使这些劳动者得到制度性保障。

目前,职业伤害保障地方试点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山东省潍坊市,我们强调适用范围要明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需规范,待遇保障要有力。对于有固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参加工伤保险,最大程度排除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与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享受相同的待遇政策和标准。”山东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赵晓燕告诉记者。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职业伤害保障“吴江模式”开放程度较高,吴江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保,不捆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单独参保。

江苏省太仓市则重视激励参保,规定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资,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职业伤害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承担。

  根据无雇工新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等新个体的特点,立足试点经验,专家对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提出了新思路。

“在保障对象上,为适应新个体经济的发展要求,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首先应明确适用范围,即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参保对象应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无雇工的新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赵晓燕指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提出,对于上述人员,基于社会保险的社会安全目的和公法属性,以及调动灵活就业者参保意愿的考虑,应在实行强制参保的同时,采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激励参保措施。同时,专家表示,政府也应对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时提供财政兜底。

在风险分担上,王天玉分析,平台与劳务提供者间虽然不是雇主雇员关系,平台亦不是科层化的组织,但对于发挥组织性作用的平台而言,应将其视为生产团体,劳务提供者在其中提供劳动并参与了平台业务。下一步,建议以平台分类注册为前提,将组织型平台视为生产团体,根据劳务提供者业务量,由平台和劳务提供者共同缴费,在缴费档次上可以根据平台劳务提供者人数分档设计。

在待遇水平上,王天玉建议着眼于目前最突出的职业伤害问题,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提供与筹资水平相对应的保障水平。同时,要注重长期的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相结合。

  专家强调,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补充,但不能作为对职业伤害保障的替代。“有的平台让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应注意,商保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另外,应鼓励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比如,将这种保费列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王全兴说。(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