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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07-02

(经2020年6月12日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6月30日经省人社厅审查核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全称为“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简写为“SCHR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四川地区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相关机构和工作者联合发起,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四川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团结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协商、协调、协作,推动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自我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进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与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为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促进共同发展;

(二)依法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为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定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

(四)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信息,办好会刊,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五)反映会员诉求,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理论研究,组织专业培训和受政府委托依法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指导、协助会员单位加强和改善 人力资源服务工作;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展示和展览,举办业务发展和理论研讨会、成果展示会和博览会;

(八)围绕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组织会员参与,推广典型经验;

(九)促进和发展会员单位及人力资源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一)省内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

(二)经省内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相关机构;

(三)非本地登记但在本地区设有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团体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四)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五)对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热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为合法公民),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一)本省各级各类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热心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四川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中热心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热心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领导、专家、学者以及人力资源研究者;

(四)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凡对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并热心与本会进行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领导,对本行业协会做出重要贡献后退出本协会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可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须经协会两名理事推荐。

(二)入会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报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对经理事会批准同意的会员颁发会员证、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四)获得协会的工作信息;

(五)参加或申请承办协会活动;

(六)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七)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协会的行业规范,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应尽力向协会捐赠活动经费;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资料;

(五)向协会推荐会员;

(六)具备资质的会员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业务,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反对和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协会和行业合法权益与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设立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0年6月12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